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