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渠道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