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灌区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管理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