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灌区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