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青弋江灌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青弋江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自青弋江溪口枢纽至北分干渠范围内水利工程所涉及的受益区域。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