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明确运行维护主体,推行管养分离,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程管护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