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灌区渠道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放养畜禽、旅游、游泳、人工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

(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和污染水体的;

(三)其他影响渠道水质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