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灌区渠道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放养畜禽、旅游、游泳、人工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和污染水体的;(三)其他影响渠道水质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