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