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渠道内设置排污口。在灌区的其他渠道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