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灌区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宣州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涉及宣州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