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接受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