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需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