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