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