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