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粉煤灰、脱硫石膏、煤矸石、炉渣、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消化利用。未能消化利用的,应当允许其他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者使用。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