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园区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鼓励产业园区间、企业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相互利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对短期内无法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集中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