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