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