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第八十八条已修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二)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物业共有部分遭人为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