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七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