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第八十七条已修改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