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一条已修改物业天面、外墙和楼梯间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每五年至少修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业主自有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应当每三年至少检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由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