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八十条已修改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公用事业以及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