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七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需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方便的,应当事先通知,并就相关具体事项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