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七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