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解散:(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三)不按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节严重。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