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区主管部门按应交款项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