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