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