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