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追收;非业主原因而拒不执行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有权向未缴纳的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