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保持物业天面和外墙等设施安全整洁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修缮、粉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