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按月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