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