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