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