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