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