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