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质量安全和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

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单位应当制定、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