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质量安全和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单位应当制定、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