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池、沼气工程及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二)农村和城市污水管网不能覆盖的乡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三)农作物秸秆生物气化、热解气化、固化、碳化、液化等能源化利用;

(四)农村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利用;

(五)农产品初加工、农房建设和炊事节能;

(六)其他农村能源技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