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研究开发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对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工作中有重大创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