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入口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