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