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州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鼓励在自治州境内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研究机构和专业协会,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支持专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维权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