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展示及其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