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