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