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