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