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